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养老未必靠子女,“意定监护”公证让您吃下定心丸

【发布时间:2020-06-12 18:07:26】   【作者/来源: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 】   【阅读: 3254 】    

新冠疫情的突然发生,令人感到生命的无常,许多人不由对身前身后事多了些思考与安排。近段时间,前来闽江公证处咨询、办理意定监护公证的群众逐渐增多,闽江公证处成功办理了多例的意定监护公证。

 

闽江公证处在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时,公证员前期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,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,为当事人制定了个性化的意定监护协议,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和肯定。今天,我们结合意定监护公证实例,向大家介绍、分析意定监护对于养老的意义。

 

 

 

案例简介

 

前不久,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病,让张某措手不及。张某只有一个女儿,结婚后在国外定居,父母、老伴已先后过世了。退休后的张某过着独居生活,这场大病痊愈后,他开始担心将来因病或意外失能,自己晚年生活无人照料。思来想去,张某与多年互相信任的好友李某协商,希望自己将来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,李某可以做自己的意定监护人。李某对此欣然应允。在律师的建议下,张某、李某来到福州市闽江公证处咨询。

 

闽江公证处林公证员热情接待了张某、李某,经与二人接谈,了解了张某、李某的真实意图,并确认他们神志清楚,双方希望通过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来确定监护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。此后,林公证员多次与张某、李某沟通,按照张某、李某的意愿,为二人量身打造了个性化的意定监护协议和公证法律方案。

 

前期准备工作就绪,在约定的时间,张某、李某来到闽江公证处,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。闽江公证处受理了二人的公证申请,林公证员引导张某、李某到专门的录音录像室,对办理公证的全程进行录音录像。林公证员首先将意定监护的法律概念、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告知双方,并按照意定监护协议逐条告知双方意定监护的生效条件、监护职责、监护限制、监护责任、监护登记、监护撤回、监护终止、保密义务、争议解决等内容。张某明确表示愿意委任李某作为自己未来失能时的监护人,李某亦明确表示愿意担任张某的意定监护人,履行监护职责,保障张某在世期间的生活质量、医疗救治、人格尊严、财产安全、权益维护等事宜。张某、李某对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达成一致,并现场签字捺指印。张某表示,办理了意定监护公证,就好似吃下了一颗定心丸。

 

当前,中国已经逐步进入老龄社会,老年人愈来愈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。在即将来临的民法典时代,监护制度回应了人民群众关心的养老问题。意定监护满足了当下和未来社会对于养老、就医、人文关怀、抱团互助的迫切需求。意定监护制度为解决养老难、监护难等问题提出了可行方案,确保每一位当事人都能有自己信任的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。意定监护公证是意定监护制度有效运行的有力保障,同时,意定监护公证也是公证介入家事法律领域的又一重要形式。意定监护与公证相结合,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意定监护制度和公证制度的各自优势,更好地解决成年人尤其是老年人晚年的赡养和监护问题,更好地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家庭纠纷,维护社会稳定。

 

 

法律小贴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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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定监护公证的法律依据

 

1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第三十三条:

【意定监护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可以与其近亲属、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,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。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,履行监护职责。

 

2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二十六条:

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,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、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、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。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,依法承担监护责任。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,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,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。

 

3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第十一条:

根据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,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:(一)合同;(二)继承;(三)委托、声明、赠与、遗嘱;(四)财产分割;(五)招标投标、拍卖;(六)婚姻状况、亲属关系、收养关系;(七)出生、生存、死亡、身份、经历、学历、学位、职务、职称、有无违法犯罪记录;(八)公司章程;(九)保全证据;(十)文书上的签名、印鉴、日期,文书的副本、影印本与原本相符;(十一)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。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,有关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。

 

4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十三条 (2021年1月1日起施行):

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可以与其近亲属、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,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,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,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。